114年度中簡字第364號
原 告 林以承
上列原告因
被告孫念豪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9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38800元部分,
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
裁判費用。查
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3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工資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