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640號
原 告 金紅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莛瑀
上列原告與
被告阮騰穎(即阮明鈞)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