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64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銘遠
洪鈺仙
陳秀鴻
洪育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裁定核定本件之訴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7,0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