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381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事務款等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昕立精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洪紹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被   告 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盧高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簡字第3815號請求返還委任事務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53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30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