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887號
原 告 王雲卿
被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
起訴狀所在之內容觀之,本件原告之請求基礎為不當得利
請求權,並無
特別審判籍之
適用,而
被告為私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樹林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附卷
可稽。
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