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3999號
被 告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0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