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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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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4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0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欣  
被      告  張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本金部分「18,1310元」記載,應更正為「181,310元」;附表利息部分「自114年1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