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08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清標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7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9,由原告負擔百分之51。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7萬97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9日19時3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環中東路1段與松竹路1段交岔路口前時,不慎撞擊由
第三人何美鳳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原告為保險人),致發生系爭車輛受損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原告已給付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新臺幣(下同)16萬2010元之保險金(其中工資7萬0624元,零件9萬1386元),原告因此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及保險代位等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201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結帳工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為證(本院卷第21-6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資佐證(本院卷第63-83頁),
堪信為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費為16萬2010元(包含工資7萬0624元,零件9萬1386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107年6月出廠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2年7月29日,已使用5年2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14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7萬0624元,總額為7萬9766元。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萬97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8月19日(本院卷第8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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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1,386×0.369=33,72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1,386-33,721=57,665
第2年折舊值 57,665×0.369=21,27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7,665-21,278=36,387
第3年折舊值 36,387×0.369=13,4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387-13,427=22,960
第4年折舊值 22,960×0.369=8,47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2,960-8,472=14,488
第5年折舊值 14,488×0.369=5,34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488-5,346=9,14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142-0=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