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原 告 卓惠茹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被上訴人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759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所欠新臺幣(下同)479,556元及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依此核定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488,0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