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99號
原 告 范維恩
被 告 田豐華
林柏諺
王志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田豐華、林柏諺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豐華、林柏諺、王志傑分別於民國111年1月許、110年12月許及不詳時間,加入Telegram暱稱「畜生」、「麥問你ㄟ驚」、綽號「阿連」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金融帳戶收簿手,向不特定人收取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3人與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3人接力取得詐欺集團成員以不法方式取得內有金融帳戶之包並交予詐欺集團成員領收,
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12年2月25日19時57分許,假冒網拍業者及郵政服務人員,佯稱:須取消會員資格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假冒郵政服務人員的指示操作,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由被告3人取得後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
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故被告3人應就原告遭詐騙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因此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1,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王志傑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本件
訴訟標的為
認諾。被告田豐華、林柏諺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二)
經查,被告王志傑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
可證(本院卷第64頁)。又
被告田豐華、林柏諺上開犯罪,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3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在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電子卷)核閱屬實,被告田豐華、林柏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被告3人共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且與原告所受財產損害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3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對被告3人提起之民事訴訟狀繕本,已於114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被告,被告已受催告仍未給付,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12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31,000元,及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諭知被告得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應僅為促使本院為職權發動,
爰不另為准駁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