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4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妃樂冰品有限公司、董淵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