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2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盛瑋精密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德水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5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盛瑋精密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高沛庭、高德水
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尚有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付,
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款約定書、授
信交易明細、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