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4354號
原 告 省聯砂石有限公司
原 告 林吟謚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被告持有原告共同簽發之本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774,000元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所持本票
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為950,896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896元(計算式:被告請求之債權額950,896元-原告不爭執之債權額774,000元=176,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