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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原      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楊忠諺  
被      告  張士宏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勝華(已於114年9月5日死亡)

            黃琇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勝華業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張勝華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陳報就被告張勝華部分是否仍須訴訟,如無須訴訟請斟酌是否撤回被告張勝華部分,如仍須訴訟,請提出被告張勝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過院,並請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