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46號
原 告 承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士宏
兼上1人
黃琇梅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張勝華業於本件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單在卷
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張勝華之
繼承人聲明
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14日內陳報就被告張勝華部分是否仍須訴訟,如無須訴訟請斟酌是否撤回被告張勝華部分,如仍須訴訟,請提出被告張勝華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等過院,並請本於處分權,自行斟酌是否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