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佑寧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