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陳亨天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美津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上訴狀記載
駁回被上訴人李美津請求之車輛價值貶損及鑑價費185,000元,上訴利益為18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