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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98號
原 告 明祥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丁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齊
被 告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陳報聲明二請求
被告
給付36萬1636元部分之
訴訟標的
(
請求權
基礎)為何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