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東隆
被 告 趙偉任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於114年3月26日起即因另案收押在法務部○○○○○○○○,此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故該次審理
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為保障
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