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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6號
原      告  林姿儀  
訴訟代理人  鄭文朋律師
            林飛旭  
被      告  夏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林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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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晏欣  
訴訟代理人  石祥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郭華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12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