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698號
原 告 陳賢忠
被 告 警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汪以庭律師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卓翠雲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黃曉薇律師
追加被告 賴徐彩雲
監 護 人 賴宥豪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本件仍需調查證據,應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原告應在
上開時間前㈠向本院提出被告警聯公司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即舊手寫登記謄本)過院,㈡另配合本院再次囑託測量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預納補充測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