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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12號
原      告  莊晋   
被      告  浚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祝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114年4月11日答辯狀所載,被告抗辯原告係惡意取得票據,並已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該署114年度偵字第17934號案件),是此部分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令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載,並由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偵案卷宗,以利事實認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