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柯彥綸即柯汶成即御文商行
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美客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日
宣判,
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期日前具狀
撤回起訴,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