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字第792號
原 告 銓威一中樂叙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江怡欣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一)
系爭社區大樓原始住戶選定原告為當事人起訴之證明文件。(二)系爭社區大樓頂樓地磚膨拱瑕疵修復施工方式及施工費用估價計算書到院。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