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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朱惠楨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以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審理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113年10月23日、114年2月21日、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於法未合,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如逾期仍未提出書狀敘明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