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燕卿、童清金間因本院114年中簡字332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記憶有限,聲請人為確保對該次程序內容之準確理解及重建,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