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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簡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燕卿、童清金間因本院114年中簡字3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記憶有限,聲請人為確保對該次程序內容之準確理解及重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