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巫孟哲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依據,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項目及明細、投保證明(如保險單)、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
上開書狀應另提出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