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雲
凃福仁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駿傑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補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車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證明單據及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系爭車輛之修復前後彩色照片各1份到院;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並將繕本以郵政雙掛號寄送被告(關於被告
住居所部分,原告可到院
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