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梁忠義
被 告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展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31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