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益習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萬39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