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5號
原 告 馬自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因
違約金部分未記載計算方式,本院無從審酌,故不予計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起訴狀及
繕本表明起訴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變更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裁判費及補正
上開事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