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志榮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萬54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