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涂詠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
被告凱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蔡昇誼給付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