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