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張育慈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天賜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係刑事訴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
上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概稱被告應給付200萬元,並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200萬元之各項損害項目及金額,屬原因事實不備。應補正上開金額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影本。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若請求醫療費用(含急診、手術、住院、回診、復健)、醫療用品、交通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車輛受損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購買單據、支出交通費單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醫囑需專人照顧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支出看護費單據、看護費計算標準、行車執照影本、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等證物影本〕,原告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原告若請求購買藥品部分,若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請予提出。
㈢原告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請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㈤原告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
㈥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參考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