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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補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吳春進
訴訟
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原告與
被告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