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廖芳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谷明儀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