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瓈國際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7萬4883元(計算式:25萬4521元+2萬362元=27萬4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4 日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