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1969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吳德賢
葉佳峻
原告與
被告相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代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