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1號
原 告 優諾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保康企業社即許睿哲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
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