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蕭宏銘
原告與
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窓、陳英勝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陳明窓、陳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明窓之地址及
年籍資料,逾期未繳及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