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27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聲請對
被告黃明軒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5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