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強浪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