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312號
原 告 雅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雅居物業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中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近一次之報備證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