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邱少凡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