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344號
原 告 彰化縣文化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幸福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9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