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金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384元(票面金額1,500,000元加上
本票裁定所載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4年7月7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