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