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595號
原 告 晶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法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