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楊季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浩盛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