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朱敏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曜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維修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TDB-5263」(下稱
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
非系爭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原告請求營業損失部分,雖提出彰化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民國113年1月3日彰縣計客商字第6號函為據,
惟並未說明系爭車輛隸屬於
上開公會或該函受文者所指亞東交通有限公司,是原告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依上開函文請求營業損失之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㈣敘明請求被告給付之
請求權基礎(即相關
法律規定)。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